美国人权法案

权利法案




权利法案
摘自第一届美国国会的“人权法案”。 美国宪法 。人权法案的思想是确保美国公民享有某些自由和权利。它限制了政府可以做和控制的事情。受保护的自由包括宗教自由,言论自由,集会自由,携带武器的权利,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您的房屋,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等等。

许多州代表反对在没有包括权利法案的情况下签署宪法。在某些州,这成为批准宪法的主要问题。因此, 詹姆斯·麦迪逊 撰写了12项修正案,并将其提交给1789年的第一届国会。1791年12月15日,十项修正案获得通过,并成为《宪法》的一部分。它们后来被称为《人权法案》。

人权法案基于以前的几份文件,包括 大宪章 ,《弗吉尼亚权利宣言》和《英国人权法案》。

以下是《宪法》的前十项修正案,即《人权法案》:

第一修正案 -声明国会不制定有关宗教信仰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。言论自由,新闻自由,集会自由以及向政府提出申诉的权利也受到保护。

第二修正案 -保护公民携带武器的权利。

第三修正案 -防止政府将军队安置在私人住宅中。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,这是一个真正的问题。

第四修正案 -该修正案防止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财产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。它要求政府拥有由法官根据可能的原因签发的手令。

第五修正案 -第五修正案以人们说“我接受第五”而闻名。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证词将自己罪名成立,这使人们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。

此外,该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正当程序的刑事起诉和惩罚。它还可以防止人们因相同的罪行遭受两次审判。该修正案还确立了主导领域的权力,这意味着私有财产在没有公正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被扣押作公共用途。

第六修正案 -保证陪审团的陪审团能迅速进行审判。此外,还应将被指控的罪行告知被告,并有权与政府带来的证人作对。该修正案还规定被告有权强迫证人提供证词和法律代理(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提供律师)。

第七修正案 -规定民事案件也应由陪审团审判。

第八修正案 -禁止过度保释,过度罚款以及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。

第九修正案 -指出《宪法》所述的权利清单并不详尽,而且人民仍然拥有未列出的所有权利。

第十修正案 -赋予宪法中未明确赋予美国政府,州或人民的所有权力。